(2015)黄浦受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沈妮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浦受初字第46号起诉人沈妮,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收到起诉人沈妮的行政起诉状及诉讼材料。起诉人称,其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城区B6地块二期建设项目范围内,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同意延长惠南镇东城区B6地块二期建设项目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沪房管拆批[2014]16064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沪房管拆批[2014]16064号)《关于同意延长惠南镇东城区B6地块二期建设项目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的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同意延长惠南镇东城区B6地块二期建设项目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系其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申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请示的批复,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沈妮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蒲代文审 判 员 蔡妙妙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俊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