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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得成、王连志等与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东胡各庄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得成,王连志,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东胡各庄村委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刘得成,农民,唐山市丰润区。原告:王连志,农民,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东胡各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财,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得成、王连志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东胡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得成、王连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得成、王连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得成、王连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财产保全费1257元,合计2882元,由原告刘得成、王连志负担。审判员  陈满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