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假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军红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军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假字第00004号罪犯马军红,男,1972年2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军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军红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1月26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军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5个,并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安康监狱劳改积极分子,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军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异;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综合表现优秀。渭南市临渭区司法局在当地依法对罪犯马军红进行了调查评估,认为马军红适宜纳入社区矫正,其家属、所在村组及辖区司法所均愿意对马军红进行监管。检察机关亦同意对马军红予以假释。在2015年7月22日公示期间及7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军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军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