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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精华诉被告杨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精华,杨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李精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宗军,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刘,男,汉族,农民。原告李精华与被告杨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精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刘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精华诉称,原告与被告杨刘、担保人刘威合伙购买货车一辆从事营运,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亏损,经三方协商终止合伙关系,并于2013年3月21日进行清算,该货车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经营,合伙关系终结前后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和亏损由被告承担,由被告支付原告现金54500元,约定此款从2013年4月30日—2014年2月28日还清,每月底还人民币5000元,到期未还推迟7天,如果到期未还加付原告当月500元违约金。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4500元及违约金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刘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精华与被告杨刘以及刘威(杨刘的妹夫)曾合伙购买货车一辆在新疆从事营运,原告担任该车驾驶员。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后,三方协商终止合伙关系。于2013年3月21日进行了清算,该货车归被告杨刘所有,原告李精华在合伙期间作为驾驶员的工资54500元,由被告杨刘支付,杨刘在当日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该欠条载明:“今杨刘(身份号511023198209057350)欠李精华现金54500元(伍万肆仟伍佰元整),此款从2013年4月30日—2014年2月28日还清,每月底应还5000元(伍仟元整),到期未还可以推迟7天,如果到期未还应加付给李精华当月500元的违约金。”欠条下方分别注明收款人李精华,欠款人杨刘,担保人刘威,并注明“到期不还我还”。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4500元及违约金500元。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担保人刘威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欠条、出庭证人刘威的证言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精华与被告杨刘及刘威在合伙终止时,对合伙事务的处理,是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间形成的欠条内容合法有效,该欠条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杨刘偿还欠条上确定的债务,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欠条上约定:“此款从2013年4月30日—2014年2月28日还清,每月底应还5000元(伍仟元整),到期未还可以推迟7天,如果到期未还应加付给李精华当月500元的违约金。”该约定具有合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被告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应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对担保人刘威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属原告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对该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精华人民币54500元;二、限被告杨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精华违约金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公告费600,合计1775元,由被告杨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荣立审判员  田 常审判员  周维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