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北京红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洪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红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洪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北京红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杨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峰,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洪荣。案由:合同纠纷。原告北京红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沧州明珠商贸城商户,原告作为货运公司负责将被告所需货物运到沧州交付给被告,并替卖方向被告收取货款。根据卖方与被告约定货款应当及时清结,但由于被告不讲诚信,截止到2014年12月19日被告已经累计拖欠货款257861元未支付。为了稳定各方面利益关系,原告与被告协商后约定,由原告将被告所欠款项先行垫付给卖方,被告七日内再向原告偿还全部货款,如果违约,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但原告如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被告再次违约,在原告一再催促下,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8日分三次共偿还了货款87687元,其余162334元不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62334元、违约金51572元,共计213906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洪荣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或陈述意见。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洪荣于2015年8月11日前给付原告北京红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货款142334元、违约金1万元,共计152334元。如被告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可按照152334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4509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被告王洪荣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泊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