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方桂海与董谚、董英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桂海,董谚,董英双,董英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58-1号原告方桂海。被告董谚,成年。被告董英双,成年。被告董英才,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桂海与被告董谚、董英双、董英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桂海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董英双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桂海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方桂海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董英双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方桂海负担。审 判 长 孔庆会审 判 员 孟庆友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凤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