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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李X与被执行人泌阳县水产事业管理站、张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张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261—4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超,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李X与被执行人泌阳县水产事业管理站、张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东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泌民执字第26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东超存放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作出的(2015)泌民执字第26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张东超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XXXXXXXXXX内冻结的存款81500元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过路款帐户:中国工商银行泌阳县支行,过路款账户1XXXXXXXXX。(祥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