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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14号原告:田某,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刘某,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