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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陈国聚、柳国宾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聚,柳国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15号原告陈国聚,农民。原告柳国宾,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万大路4号。负责人许文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国聚、柳国宾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国聚、柳国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聚、柳国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陈国聚、柳国宾负担。审 判 长  王常法审 判 员  孟令俊人民陪审员  范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关永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