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益腾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益腾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352号原告: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尔金。委托代理人:王楠,上海圣瑞敕(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益腾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益腾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穆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