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殳某某、楼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200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孙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殳某某。被告楼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殳某某、楼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9.87元,减半收取234.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晓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