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邓建雄、武义春江卷门厂与武义春江卷门厂、徐飞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雄,武义春江卷门厂,徐飞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邓建雄。被告武义春江卷门厂。经营者,徐飞。被告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雄与被告武义春江卷门厂、徐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建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