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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邓建雄、武义春江卷门厂与武义春江卷门厂、徐飞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雄,武义春江卷门厂,徐飞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邓建雄。被告武义春江卷门厂。经营者,徐飞。被告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雄与被告武义春江卷门厂、徐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建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