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08号原告张××,无业。委托代理人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无业。委托代理人杨春海,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晓伟,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诉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科蕾、被告王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海、郭晓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二×。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吵架,更有甚者,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身体造成重大伤害。原、被告现感情已破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婚生子王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原告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还有感情,感情没有破裂,双方还能共同生活。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婚生一子王二×。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双方于2015年7月10日分居生活。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今后要多加控制自身的行为,不对原告及孩子进行打骂。作为原告应慎重对待离婚问题,被告更应主动加强与原告进行沟通,控制自己的情绪,以正当方式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努力改善家庭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婧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