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正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441号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正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正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4.5元由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覃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熊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