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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喜,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喜自2014年3月份起,从文昌市重兴镇文岭村村民邢某长处借得一把改装射钉枪后一直用于在文昌市重兴镇育英村委会利田村附近山林中打鸟捕猎。2014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林某喜再次携带该把射钉枪到利田村附近山林打鸟,在打鸟间隙吸食1小块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当天下午,因一直未打到鸟,被告人林某喜遂驾驶摩托车回家。在途经文昌市重兴镇育英村委会南畔村路口附近时,与被害人龙某谊相遇,被告人林某喜见龙某谊停车使用手机,怀疑其欲举报自己持有枪支,便举枪对龙某谊进行射击。龙某谊被枪击中手掌处及脸部后逃回家中并报警。被告人林某喜追至龙某谊家附近,得知龙某谊已报警之后便逃离,并躲藏于文昌市重兴镇天鹅岭水库附近。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林某喜在家人的陪同下携带射钉枪到文昌市公安局重兴派出所投案。2015年1月5日,被告人林某喜家属与被害人龙某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林某喜家属赔偿龙某谊医疗费30000元,龙某谊对被告人林某喜的行为表示谅解。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检验鉴定:被告人林某喜所持有的改装射钉枪,使用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龙某谊左手环指、小指近节指骨、右手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DNA检验鉴定:文昌市公安局送检的可疑血迹、手套及龙某谊体内弹头检出的DNA是龙某谊所留。另查明,被告人林某喜因吸毒于2012年1月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改装射钉枪照片、从被害人龙某谊身上提取出的弹壳碎片及钢珠照片,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结果照片、文昌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林某级、林某、林某侨的证言,被害人龙某谊的陈述,被告人林某喜的供述与辩解,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侦查机关讯问录像光盘等。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林某喜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喜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改制射钉枪,并使用该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喜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喜持枪且故意伤害他人头部,均可酌定从重处罚。其犯罪后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喜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龙某谊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对被告人林某喜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鹤玲审判员  邓德武审判员  王绥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符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