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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合肥顺泰幕墙门窗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顺泰幕墙门窗材料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74号原告合肥顺泰幕墙门窗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彭其武,总经理。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被告马勇。本院在审理合肥顺泰幕墙门窗材料有限公司诉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彭其武提供担保的皖A×××××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