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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远德诉被告黄彬、罗艳、万银科、何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德,黄彬,罗艳,万银科,何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921号原告杨远德,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黄彬,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罗艳,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邓云绮,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万银科,男,193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邓云绮,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淑芳,女,194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邓云绮,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远德诉被告黄彬、罗艳、万银科、何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杨远德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赖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