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汪利刚与蒋凯、单丽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利刚,蒋凯,单丽燕,单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531号原告汪利刚。委托代理人柳建鸣、洪谷威,浙江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凯。被告单丽燕。被告单国荣。原告汪利刚诉被告蒋凯、单丽燕、单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利刚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凯、单丽燕、单国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利刚诉称:2014年3月3日,蒋凯向原告借款5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止,未按期还款,需支付代理费等。2014年6月2日,单国荣承诺作出债务加入的承诺。上述债务发生在蒋凯与单丽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起诉要求:1.蒋凯与单丽燕共同归还借款5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2.单国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蒋凯、单丽燕、单国荣支付律师代理费22500元。被告蒋凯、单丽燕、单国荣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证明蒋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承诺书,证明单国荣作出债务加入的承诺;3.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事实;4.结婚登记信息,证明蒋凯、单丽燕系夫妻关系。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3月3日,蒋凯向汪利刚借款5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止,如未按期还款,应承担律师代理费等。借款到期后,蒋凯未归还。2014年6月2日,蒋凯与单国荣向汪利刚出具承诺书,蒋凯承诺上述借款从2014年6月到2014年9月分期归还,如未还清,蒋凯以其位于宁围镇某某村60平方米的安置房抵债,单国荣承诺协助将房屋过户至汪利刚名下,如未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单国荣将自己的60平方米房屋过户至汪利刚名下。另查明,汪利刚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22500元。蒋凯与单丽燕于2006年7月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汪利刚与蒋凯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蒋凯作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汪利刚要求蒋凯归还借款5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形成于蒋凯与单丽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单丽燕既未作抗辩也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蒋凯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蒋凯、单丽燕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汪利刚主张单国荣作出债务加入承诺,缺乏事实依据,故单国荣不应据此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单国荣作出的承诺没有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汪利刚要求单国荣承担连带责任,同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蒋凯、单丽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汪利刚借款55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蒋凯、单丽燕赔偿汪利刚律师代理费22500元;三、驳回汪利刚对单国荣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0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蒋凯、单丽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代理审判员 周 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谭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