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朱春霞与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霞,王永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356-1号原告朱春霞,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永超,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霞诉被告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房产,并以原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6号楼2单元18层122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永超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房产。二、查封原告朱春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6号楼2单元18层122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人民陪审员 高志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悦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