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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阿尔斯通电网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红,阿尔斯通电网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478号原告王晓红,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阿尔斯通电网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MAURICEJACQUESDRES。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红诉被告阿尔斯通电网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晓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