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二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赣州水宝贸易有限公司与温海荣、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水宝贸易有限公司,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2508号原告赣州水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勤德,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海荣。被告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负责人温海荣,系该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赣州水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海荣、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温海荣、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温海荣、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宋娜为原告提供担保的座落于赣州市章贡区的一套房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