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连荣与赵霞、中华联合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连荣,赵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215号原告:任连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化东路军分区招待所临街楼。负责人:侯朝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炳增,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连荣与被告赵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连荣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连荣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任连荣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加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