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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天一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小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天一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唐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天一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苏小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小玲。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天一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唐小玲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涉及返还房屋,需安置被执行人,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一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加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