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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周海勇与陈东、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勇,陈东,王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周海勇。委托代理人:陈新,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被告:王菲。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卫军。原告周海勇为与被告陈东、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海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2427.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947.5元,由原告周海勇负担。审 判 员 李林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欣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