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执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六安华邦机电有限公司、安徽花邦车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138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华邦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李华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花邦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李延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华兵。被执行人:旺帮群,女,汉族,1966年8月26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小龙,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蜀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六安华邦机电有限公司、安徽华邦车业有限公司、李华兵、旺帮群、李小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六安华邦机电有限公司、安徽华邦车业有限公司、李华兵、旺帮群、李小龙立即履行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24500元,违约金346595,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502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3日,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2341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2511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六安华邦机电有限公司、安徽华邦车业有限公司、李华兵、旺帮群、李小龙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华邦机电有限公司、安徽华邦车业有限公司、李华兵、旺帮群、李小龙的银行存款233612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六安华邦机电有限公司、安徽华邦车业有限公司、李华兵、旺帮群、李小龙尚未支取的收入233612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六安华邦机电有限公司、安徽华邦车业有限公司、李华兵、旺帮群、李小龙所有的价值233612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