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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少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5年5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2015年6月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松雷、吕全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开始在其家院墙外空地上种植大量罂粟种子,至2015年5月15日共长出罂粟1344株。后被商水县公安局民警执勤巡逻时发现,当场进行铲除。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开始在其家院墙外空地上种植大量罂粟种子,至2015年5月15日共长出罂粟1344株。后被商水县公安局民警执勤巡逻时发现,当场进行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军国、王大娄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杜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梁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