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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秀安与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安,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571号原告杨秀安,男,土家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凯。本院在审理杨秀安诉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杨秀安负担。审判员  胡宗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