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747号原告林某甲,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钱桂水,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5年8月3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陈进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苏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