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颜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颜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745号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7271-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稻香居委五组。法定代表人郭乐,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颜光华,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因被告已经履行缴款义务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琬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