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浦江县诚康布行与黄成效、杨城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成效,杨城震,浦江县诚康布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成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城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江县诚康布行。负责人:宣志根。委托代理人:黄旭美。上诉人黄成效、杨城震为与被上诉人浦江县诚康布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成效、杨城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成效、杨城震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黄成效、杨城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吴志坚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