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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迟桂华、陈世梅、庄会山、宋兆仁、刘伯成、庄乾利、庄绪娇、赖泽永、刘岗、陈卜安、田永强、邹汉华、陈孝清与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光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桂华,陈世梅,庄会山,宋兆仁,刘伯成,庄乾利,庄绪娇,赖泽永,刘岗,陈卜安,田永强,邹汉华,陈孝清,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光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630号原告:迟桂华,女,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陈世梅,女,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庄会山,男,1952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宋兆仁,男,1971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刘伯成,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庄乾利,男,1957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庄绪娇,女,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赖泽永,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刘岗,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陈卜安,男,1964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跟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田永强,男,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邹汉华,男,1956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陈孝清,男,1951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表人:迟桂华、陈世梅。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大林,该公司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崔英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恒国,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光玖,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桂华、陈世梅、庄会山、宋兆仁、刘伯成、庄乾利、庄绪娇、赖泽永、刘岗、陈卜安、田永强、邹汉华、陈孝清诉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光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桂华、陈世梅、庄会山、宋兆仁、刘伯成、庄乾利、庄绪娇、赖泽永、刘岗、陈卜安、田永强、邹汉华、陈孝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7元,收取50元,余款2877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