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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5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淋中与贺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淋中,贺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5227号原告张淋中,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玉石,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被告贺淑霞,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淋中与被告贺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淋中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张淋中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淋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八十一元,由原告张淋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