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计 某 某 与 被 告 王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计某某,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唱字村。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鳞字乡后潜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计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于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