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0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李行志与广德县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行志,广德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062-1号原告:李行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广德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绍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行志诉被告广德县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行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行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李行志负担。审 判 长  杨 承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