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浦江县恒通家纺有限公司、浙江省浦江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浦江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其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恒通家纺有限公司,浙江省浦江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其星,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浦江县恒通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柱。委托代理人:赵夏炎、张晓路,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浦江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华。委托代理人:汪君瑞,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其星。被告: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荷钗。委托代理人:沈卫东,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恒通家纺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浦江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其星、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