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滕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勇与山东省滕州市瑞达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577号原告:朱勇。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瑞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洪。原告朱勇与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瑞达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勇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2015年8月2日,原告朱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瑞达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瑞达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朱勇承担。审判员  赵序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