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二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丁国有与被告王莲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有,王莲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263号原告丁国有,男,194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莲英,女,195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有与被告王莲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莲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国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有撤回对被告王莲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00元退回给原告。附:立案庭出具的退费情况说明一份。审判长 刘连生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