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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2015)零行初字第13号原告唐荣坤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纠纷一案行政��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坤,永州市零陵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零行初字第13号原告唐荣坤,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区人。委托代理人李烈,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州市零陵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区***路。法定代表人唐朝晖,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熊明高,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原告唐荣坤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纠纷一案,原告唐荣坤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坤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荣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荣坤承担。审 判 长  柏 松审 判 员  钟尧学人民陪审员  奉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