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局院内,该局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旬邑县某中学教师,住旬邑县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邑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案件款,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旬邑县支行卡号为6228480220445474012内存款163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