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7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罗雲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736-1号被告人罗雲,男。被告人罗雲因犯危险驾驶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判决确定:被告人罗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月。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罗雲未能自动履行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罗雲罚金3000元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雲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越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