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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亚光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亚光支行,刘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亚光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亚光新村路口。负责人汪小红,行长。被执行人刘一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亚光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一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截止至2014年11月10日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48794.88元、利息人民币11523.40元、利息罚息人民币788.63元、本金罚息人民币1377.35元,承担律师费30200元、案件受理费3809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285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亚光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199604.26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赵汉卿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