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上海生博医学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上海生博医学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余虹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883号原告陈建华,女,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生博医学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余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楚波,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余虹,女,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楚波,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华诉被告上海生博医学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余虹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建华诉被告上海生博医学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余虹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季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