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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姚冬菊与姚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冬菊,姚召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505号原告姚冬菊。被告姚召峰。原告姚冬菊被告姚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借我现金50000元,2014年4月15日被告给我写有借条,并言明2014年4月25日还款,逾期一日加500元。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可被告置之不理,不予归还,实处无奈具文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依法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望人民法院支持我的合法请求。被告姚召峰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借原告现金5万元,用于做生意,并约定2014年4月25日还款。被告姚召峰并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逾期一日加500元。原告主张被告至今未还借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借条、被告身份证号及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未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本金5万元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因无具体数额,诉讼请求不明确,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姚召峰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姚冬菊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姚召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上诉费和邮寄费。因故不能同时交纳的,可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则视为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翠平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任寒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茜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