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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谷金峰与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金峰,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初字第969号原告谷金峰,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7年11月1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工业二道街**号。被告丁华,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9年5月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安华街**号*单元***室。原告谷金峰与被告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谷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