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诉被告荆州市艺术剧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荆州市艺术剧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刘淑。委托代理人:构旭荣。被告:荆州市艺术剧院。法定代表人:李斌。委托代理人:陈向红。委托代理人: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诉被告荆州市艺术剧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刘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淑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