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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甲等与王某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6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农村居民。���请执行人王某乙,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某丙,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王某甲、王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丙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王某甲、王某乙案款2070元案款,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二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二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