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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五市银辉农机公司与韩廷双,王君瑞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银辉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韩廷双,王君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362-1号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银辉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银辉,经理。被执行人韩廷双,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君瑞,男,干部。本院在执行五大连池市银辉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廷双,王君瑞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银辉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五大连池市莲花山管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