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五市银辉农机公司与韩廷双,王君瑞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银辉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韩廷双,王君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362-1号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银辉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银辉,经理。被执行人韩廷双,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君瑞,男,干部。本院在执行五大连池市银辉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廷双,王君瑞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银辉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五大连池市莲花山管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