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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张纯哲、周鑫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军。被执行人张纯哲。担保人周鑫驰。本院在执行(2014)庆中民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陈建军与张纯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鑫驰对案件进行了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周鑫驰及被执行人张纯哲均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周鑫驰为本案被执行人。周鑫驰应当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陈建军清偿债务2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玉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东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