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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付伟伟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伟伟,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伟伟,住湖北省麻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卓生。委托代理人:郑棉虹,住广州市海珠区,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晶晶,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伟伟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付伟伟于2013年3月6日入职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工作岗位为ICQA,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每月30至3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付伟伟当月工资,有发放工资条,领取工资不需要签收。付伟伟至庭审当日止,仍在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处工作,工资正常发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有为付伟伟购买社保及商业保险。付伟伟因工伤而支付的医疗费503.66元已通过商业保险获得理赔。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有为付伟伟的工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付伟伟主张其申请了商业保险理赔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才通知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要发票原件,其当时已把发票交给商业保险了,导致其不能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在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则主张,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为付伟伟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第一次向社保部门提供的材料不齐全,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退回给付伟伟要求付伟伟补齐,当时商业保险的业务员驻厂,付伟伟自行将发票给了商业保险公司报销了商业保险。另查,付伟伟主张,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知道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有可以自行对付伟伟工作岗位调岗的权利,故其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劳动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付伟伟据此要求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偿6525元,但其不记得怎么算出该数额,其也没有找到法律依据。付伟伟曾因劳动争议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如下:1.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付伟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10440元;2.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付伟伟因公司私自取消工作权限而导致无法正常上班的赔偿120元;3.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付伟伟2014年的年度奖金1300元。2015年3月1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15]0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付伟伟全部仲裁请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国平安理赔清单、支援员工返回邮信、关闭权限申请邮件、PUTY复印件、亚马逊中国中方员工商业保险服务手册、付伟伟的工资单及社保缴费记录、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付伟伟在原审诉称:付伟伟于2013年3月6日进入亚马逊CAN4工作。时至2015年1月,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效益不好,需要裁员。2015年1月11日下午,曾某经理第一次找付伟伟,希望付伟伟能转岗去其他部门。付伟伟不同意转岗并且表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可以解雇付伟伟,按照劳动法对付伟伟经济补偿。1月12日上午,曾某经理第二次找付伟伟,当时有四个被要求转岗的同事在场,曾经理希望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及其他3名同事能转岗去其他部门。付伟伟不同意,并且重申了付伟伟的观点。1月12日下午,曾某经理第三次找付伟伟,通知付伟伟去会议室。当时会议室有5名经理在场,他们都希望付伟伟转岗去其他部门,付伟伟不同意转岗,并且很明确告诉了他们付伟伟的观点。1月13日早上,付伟伟准时打卡上班,登陆扫描枪后,却发现付伟伟的ICQA工作权限被取消了。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私自取消了付伟伟的工作权限,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1月14日早上,付伟伟问曾某经理,付伟伟的工作权限怎么没了,他说这个要找秦某经理。付伟伟找到秦经理,被叫到会议室,当时有三个人在场。秦某经理,曾某经理和人事部的王某。他们希望付伟伟转岗。付伟伟仍然不同意。曾某经理认为付伟伟不服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工作安排,于是拿出一张事先写好的严重过失单让付伟伟签,在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强迫下,付伟伟还是签了。王某告诉付伟伟,付伟伟已经签了两张严重过失单,如果付伟伟今天还是不去其他部门,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将给付伟伟开出第三张严重过失单,按照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开除付伟伟。在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威胁下,付伟伟答应了去其他部门工作。首先,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未取得付伟伟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取消了付伟伟的工作权限,视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其次,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先后四次找到付伟伟,在违背自愿原则的情况下,要求付伟伟转岗,特别是第四次,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不仅强迫付伟伟签了严重过失单,而且还以威胁的手段强迫付伟伟转岗。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违反劳动法,严重侵犯了付伟伟的权益,对付伟伟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故应该按照劳动法对付伟伟进行经济补偿。据此,付伟伟请求:1.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付伟伟因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0440元;2.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付伟伟因违反劳动法的经济赔偿6525元;3.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付伟伟工伤赔偿503.66元。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原审辩称:付伟伟没有理由要求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为付伟伟仍在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处上班,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了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情形。付伟伟第二项诉讼请求并未在仲裁阶段提出,故本案不应处理。退一步说,付伟伟亦未举证证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的事实,因此付伟伟要求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赔偿金不能成立。付伟伟所称的工作权限是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和保密需要向必要岗位的员工进行分配和指派的,属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自主用工的合理合法权利,故付伟伟主张工作权限调整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付伟伟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付伟伟未在仲裁阶段提出,本案不应处理。事实上,付伟伟发生工伤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第一时间为其申报了工伤并获认定,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亦要求付伟伟提交申报工伤待遇的材料,但因付伟伟自行申报商业保险,无法提供申报工伤保险的资料,故无法报销工伤医疗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不在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由付伟伟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付伟伟已经在商业保险中获得相应的医疗费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付伟伟无权要求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再就其医疗费用赔偿,导致双重赔偿。原审对此法院认为:付伟伟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付伟伟要求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但至庭审当日止,付伟伟仍在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处工作,工资也正常发放,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付伟伟要求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违反劳动法的经济赔偿问题。付伟伟以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知道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有可以自行对付伟伟工作岗位调岗的权利为由主张其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劳动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并据此要求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赔偿6525元。原审法院认为,付伟伟的该请求没有经过仲裁程序,同时,付伟伟主张其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劳动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其据此要求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赔偿,亦无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工伤赔偿503.66元的问题。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同时为付伟伟购买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付伟伟受到工伤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为其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付伟伟因办理商业保险理赔而将发票交给了商业保险公司,导致其不能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不在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同时,付伟伟的该项请求亦未经过仲裁。综上分析,付伟伟请求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工伤赔偿503.66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付伟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10元,由付伟伟负担。判后付伟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原审诉求基本一致。付伟伟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付伟伟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780元;2、请求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付伟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085元。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付伟伟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付伟伟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付伟伟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付伟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邹群慧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陈嘉慧叶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