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盈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文贵申请执行黄复兴合伙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贵,黄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贵,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复兴,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盈民裁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复兴在本院执行局的执行款25000元,现该笔执行款需兑付给申请人陈文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复兴在本院执行局的执行款25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审判员 杨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强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